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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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1日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4)个体工商户;(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四)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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