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案中部分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

相关行业:海关总署 其他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35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48号公告。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PAPERCO.,LTD.)和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SPCO.,LTD.)的进口铜版纸,海关按照4%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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