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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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抗拉强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强度大于440Mpa的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为7304511001、7304519001、7304591001和7304599001;其他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的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为17304511090、7304519090、7304591090和730459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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