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报告
国内综合报告
国内宏观报告
国内行业报告
经济指标排名
国际报告
国际综合报告
国别研究报告
政策法规
国际条约
国别法规
国内政策
国别政策
即时分析
国际社交舆情
国际新闻舆情
数据库
国际贸易数据库
宏观经济数据库
境外投资数据库
行业数据资源库
检索报告
检索
关税
性别平等
经济形势
联合国
人道主义
贸易
世界人口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
相关行业
:
海关总署
其他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09日
一、本公告所称流动证明,是指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时,我国海关根据东盟国家签证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FORME)而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货物具备东盟国家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1)。二、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一)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二)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三)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电子或书面签发申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pdf预览版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pdf完整版
展开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报告扩展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71号(关于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关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6号(关于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