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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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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
2019年10月26日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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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本地电商零售超200亿奖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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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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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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