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各类核应急演习应按下列频次要求进行计划和安排(一)国家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一般每35年进行一次;各种单项演习,一般每23年进行一次,但通信演习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二)省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一般每24年进行一次;各种单项演习,每12年进行一次,但通信演习每年不得少于一(三)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综合演习,每12年进行一次;各种单项演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但通信演习应有更高的频次。第三章核应急演习的组织3第八条联合演习由国家或省核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电厂营运单位参加。国家核应急组织的年度核应急演习工作计划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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