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兰市捐赠和储备法 1875 年公共法 1875 第 34 号 批准日期 1875 年 10 月 12 日 内容 标题序言 废除 1 短标题 2 附表中的土地归属于公司 3 附表 1 中关于土地的公司权力 4 市长的权力,c in对附表 2 中描述的土地的尊重 5 不影响先前的租约, c 附表 1 附表 2 授予奥克兰市市长、议员和公民在上述城市的某些捐赠基金和储备金的法案。序言被废除 自 1907 年 11 月 19 日起,序言被 1907 年废除法令第 2 条(1907 年第 40 号)废除。因此由新西兰大会在议会中颁布,并由以下相同的权威制定 1 简称 本法案的简称应为 1875 年奥克兰市捐赠和储备法。 2 归属于附表中的土地公司 本法附表 1 和附表 2 中描述的所有土地特此归属于奥克兰市市长、议员和公民及其继任者的财产,作为改善和造福奥克兰市的捐赠基金。说城市。 3 公司对附表 1 中土地的权力 市长、议员和公民,对附表 1 中描述的土地,以及他们当时根据本法规定持有的任何其他土地,可随时适时行使以下所有或任何权力 (1) 可通过抵押或债券筹集资金,无出售权,并受其认为合适的契约和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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