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重要银行分行托管问题

相关行业:信函
报告地区:挪威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1日
我指的是我们在 11 月 8 日星期二举行的愉快会议,讨论了金融市场立法领域的发展。我们讨论的问题之一是,如果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一家大型银行转变为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设立的银行分行,东道国当局可能会面临挑战。新的东道国当局,原是银行(子公司)的母国当局,在这种“分行”之后,将成为该分行的东道国当局。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层面的竞争环境,在我看来,法律框架应该允许东道国法规充分继续适用,或者通过拒绝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转变为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可能性,或通过确保东道国对待东道国的活动。在下文中,我将详细介绍我们研究过的一些家庭/主机挑战。根据欧盟和欧洲经济区的一般框架,一个(本国)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另一个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子公司或东道国的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分支机构主要受母国监管。对于重要的分支机构(超过 2%的市场份额),应有一个监督学院(CRD IV 第 51 条第 3 款)和咨询程序(CRD IV 第 51 条第 2 款)。适用于分支机构的法规将主要是母国的法规。 CRD IV 第 140 条 (2) (b) 规定强制承认高达 2,5 pct 的东道国反周期性缓冲率。 CRR 第 124 条第 5 款规定,机构应对由东道国主管部门确定的商业和住宅不动产抵押担保的风险暴露适用风险权重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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