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豁免)(合并)令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 附表 立法历史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第 142 节) 道路交通(豁免)(合并)令 O 2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引文豁免 1. 本命令可引称为《道路交通(豁免)(综合)令》。 2. 附表第一栏所列的豁免是根据该法案第 142 条就附表第二栏分别列出的法案规定作出的。时间表 第一栏 第二栏 用于第 V 部分和第 126 条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货车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8 日 根据补充公共交通服务计划载客奖励与处长签发的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一起用于补充公共交通服务计划的目的。在业务过程中不用于出租或载运乘客的机动车辆用于出租或奖励,而这些机动车辆用于运载乘客,而乘客支付的款项仅仅是作为对此类机动车辆的运行费用的贡献。 1. 已年满 20 岁但未满 21 岁的 4A 类车辆的驾驶执照申请人,但须符合部长认为合适的条件。 2. 为本款的目的,4A 类车辆是指公共汽车,即用于定期服务的公共服务车辆,其中乘客单独收取不同的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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