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豁免)(艺术展览)(综合)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公共娱乐(豁免)(艺术展览)(合并)命令 2 由指定组织赞助的艺术展览 目录 1 引文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立法历史 《公共娱乐法》(第 257 章,第 15 节) 公共娱乐(豁免)(艺术展览) (合并)订单 O 2 GN第 S 781972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引文 1. 本命令可引称为《公共娱乐(豁免)(艺术展览)(综合)令》。由特定组织主办的艺术展览 2. 由附表 1 所列的任何组织、协会或社团组织或主办,并在附表 2 所列的任何地点、任何处所或其部分举办的艺术展览,不受该规定的约束。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8 日 公共娱乐法 前提是 (a) (b) 此类展览是静止物体,例如绘画、雕塑、插花或其他形式的静止物体的表现;公众或任何类别的公众可免费进入举行该展览的地方或处所或其部分。第一时间表 1. 新加坡艺术协会。 2. Angkatan Pelukis Aneka Daya。 3. 黑织协会。 4. 现代艺术协会。 6. 新加坡商业艺术协会。 7. 新加坡水彩画协会。 8. 东南亚艺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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