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安全)(合并)通知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公共娱乐(安全)(合并)通知 目录 1 引文 附表 立法历史 2 娱乐类别 公共娱乐法(第 257 章,第 11(1) 节) 公共娱乐(安全)(合并)通知 N 1 G.N.第 S 3701973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 本通知可称为公共娱乐(安全)引证(合并)通知。娱乐类别 2. 部长已将附表第一栏中列出的娱乐类别规定为执照官员在颁发执照之前可以要求执照申请人提供受限制的担保的娱乐类别列于附表第二栏。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 时间表 第一栏 第二栏 (a) 专业音乐家的乐队音乐或以电话以外的任何方式与电影胶片相关的复制或传输在公众或任何阶层的公众可以进入的任何地方,以及有舞蹈设施的地方,任何音乐、歌曲或演讲的无线电话或无线电话。现金押金按座位数如下 (i) 200 人或以下 10,000 人; (ii) 201 至 400 人 15,000 人; (iii) 401 至 600 人 20,000; (iv) 超过 601 人 25,000。每张许可证200的现金押金。 (b) 以电话或无线电话以外的任何方式,在公众或任何类别的公众可以访问的任何地方复制或传输任何音乐、歌曲或演讲,但与电影电影无关, c) 在公众或任何阶层的公众可以进入的任何地方的戏剧、戏曲、哑剧、综艺、音乐表演、歌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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