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豁免)(合并)令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 附表 立法历史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第 142 节) 道路交通(豁免)(合并)令 O 2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附表 引证豁免 1. 本命令可引称为道路交通(豁免)(综合)令。 2. 附表第一栏所列的豁免是根据该法案第 142 条就附表第二栏分别列出的法案规定作出的。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First column Second column Section 62(3) S 24378 13.10.78 Deleted by S 2942005 wef 06052005 Deleted by S 942015 wef 02032015 1. 申请驾驶已年满 20 岁但未年满 21 岁的 4A 类车辆的执照,但须符合部长认为适合施加的条件。 2. 为本款的目的,4A 类车辆是指公共汽车,即用于定期服务的公共服务车辆,其中乘客单独收取不同的票价。 2. 就第 1 款而言,低装载拖车是指设计和构造成具有低平台以承载重的散装货物的拖车。设计用于承载标准集装箱的拖车不应被视为低装载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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