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及滋扰)(议会选举会议)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议会选举会议)规则 3 禁止未经许可举行选举会议 目录 1 引文 2 申请 4 授予许可 5 条件 6 警察在场 立法历史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法(第 184 章,第 5(1) 节)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议会选举会议)规则 R 2 GN No. S 2511989 REVISED EDITION 1990 (25th March 1992) Cita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出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89 年 6 月 9 日 1. 本规则可称为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 (议会选举会议)规则。适用范围 2. 本规则适用于在提名日至投票日前一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举行的任何选举组的 5 人或以上的任何集会,该集会由根据本规则规定提名的候选人组织。议会选举法,用于选举议员或其选举代理人(在本规则中称为选举会议)。 3.(1)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公开场合举行或协助举行选举会议 禁止未经许可的道路、公共场所或公共度假场所的选举会议 (a) 未经许可; (b) 违反第 5(1) 条指明或根据第 5(2) 条施加的许可证的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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