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及滋扰)(选举会议)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选举会议)规则 3 禁止未经许可举行选举会议 目录 1 引文 2 申请 4 授予许可 5 条件 6 警察在场 立法历史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法 (第 184 章第 5(1) 节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选举会议)规则 R 2 GN第 S 2511989 号 2000 年修订版(2000 年 4 月 30 日) 引文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选举会议)规则》。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0 年 4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89 年 6 月 9 日 申请 2.(1) 本规则适用于 (a) 由根据提名的候选人组织的任何 5 人或以上的集会根据《总统选举法》(第 240A 章)的规定,选举总统或其选举代理人,并在根据该法进行的选举的提名日和投票日前一天(包括首尾两天)之间举行; (b) 由根据《议会选举法》(第 218 章)规定提名的候选人或其选举代理人组织,并在提名之日与根据该法案进行的选举的投票日(包括首尾两天)的前一天。 (2) 本规则凡提述选举会议,即提述任何该等人士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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