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集会和游行)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申请 3 定义 4 未经许可不得集会 5 参与 6 限制地点 7 可授予许可的官员 8 申请许可 9 申请所需的详情 10许可证条件 11 撤销许可证 12 按需出示许可证 13 驱散权力 14 安全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0 年 4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杂项犯罪(公共秩序和滋扰)法(第 184 章) , 第 5(1) 条)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集会和游行)规则 R 1 GN编号 S 2501989 修订版 2000(2000 年 4 月 30 日) 1989 年 6 月 9 日 引证申请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集会和游行)规则》。 2.(1) 除第 (2) 款外,本规则适用于 5 人或以上在任何公共道路、公共场所或公共度假场所的任何集会或游行,目的是 (a) 表明支持或反对任何人的观点或行为; (b) 宣传事业或运动; (c) 标记或纪念任何事件。 (2) 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集会或游行 (a) 经国家公园委员会同意或书面许可在植物园举行的任何集会; (b) 在 (i) 任何州属土地上举行的与任何婚礼或葬礼有关的任何集会; (iii) 在任何公共道路上, (ii) 在任何建屋发展局屋村;或征得地政总署署长、房屋及发展局地产的地产官员或 2000 年 4 月 30 日出版的新加坡首席法规在线修订版的同意或书面许可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陆路交通管理局执行官新加坡,视情况而定; (c) 在指定用于体育赛事的任何公共场所举行的任何体育赛事; (d) 在任何公共度假场所进行的任何集会,目的是该公共度假场所根据任何成文法获得许可; (e)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选举会议)规则 (R 2) 适用的任何选举会议; (f) 由政府举行或在政府指示或控制下举行的任何集会或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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