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山实龙岗镇议会(滞纳管理费和服务费)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3年
碧山实龙岗镇议会(滞纳管理费和服务费) 章程 2 拖欠管理费和服务费 目录 1 引文 3 追讨到期款项 4 付款申请 5 减免立法历史 TOWN COUNCILS ACT (第 329A 章,第 24(2)(a) 节)碧山市实龙岗市议会(延迟支付保护费和服务费的行政费)条例 由 69 GN第 S 3231993 号 1993 年修订版(1993 年 8 月 1 日) 引文 1. 这些章程可被引用为碧山实龙岗镇议会(迟交管理费和服务费)章程。拖欠水利和服务费的管理费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3 年 8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1) 任何租户或业主向碧山实龙岗市议会支付的任何水利和服务费在任何前 7 个月内拖欠,承租人或业主应向碧山实龙岗市议会支付 50 元的管理费。 (2) 承租人或业主无需支付第第 (1) 款就同一 7 个月或其部分期间多于一次。 3. 本章程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市议会为追回欠市议会的任何款项而采取的任何诉讼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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