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滨尼市议会(迟交管理费和服务费)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淡滨尼市议会(滞纳管理费和服务费) 章程 2 拖欠管理费和服务费的管理费 目录 1 引文 3 付款申请 4 减免立法历史 TOWN COUNCILS ACT(第 329A 章,第 24 节( 2)(a)) 淡滨尼市议会(延迟支付保护费和服务费的行政费)章程 1998 年 70 修订版(1998 年 6 月 15 日) 1993 年 8 月 1 日 引文 1. 这些章程可以被引用为淡滨尼市议会(滞纳管理费和服务费) 章程。拖欠管理费和服务费 2.(1) 如果任何租户或业主应向淡滨尼市议会支付任何管理费和服务费在任何前 6 个月内拖欠,则租户或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公布1998 年 6 月 15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业主应向镇议会支付 50 元的管理费。 (2) 租户或业主无需支付第 (1) 款所述的管理费就同​​一 6 个月或其部分期间,多于一次。付款申请 3. 市议会可自行决定将租户或业主支付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支付根据本章程应支付的行政费用,然后将这些款项的任何余额用于管理费用及服务费或其任何部分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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