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巴旺市议会(滞纳管理费和服务费)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三巴旺市议会(滞纳管理费和服务费) 章程 2 拖欠管理费和服务费 目录 1 引文 3 付款申请 4 减免立法历史 市议会法案(第 329A 章,第 24 节( 2)(a)) 三巴旺市议会(延迟支付保护费和服务费的行政费用)章程 57 修订版 1998 年(1998 年 6 月 15 日) 1993 年 6 月 1 日 引文 1. 这些章程可被引用为三巴旺市议会(滞纳管理费和服务费) 章程。拖欠水利和服务费的管理费 2.(1) 如果任何租户或业主应向三巴旺市议会支付任何水利和服务费在任何前 6 个月内拖欠,则租户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1998 年 6 月 15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否则业主应向镇议会支付 50 元的管理费。 (2) 租户或业主无需支付第 (1) 款所述的管理费就同​​一 6 个月或其部分期间,多于一次。付款申请 3. 市议会可自行决定将租户或业主根据本章程支付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支付根据本章程应支付的行政费用金额,然后将此类款项的任何余额用于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及服务费或其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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