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联结人寿保险)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申请 4 授权批准 5 独立基金 6 资产估值 7 投资限制豁免 8 基金偿付能力 9 负债估值 10 商业计划 11 向申请人披露信息12 定期向保单持有人披露 13 年龄限制 14 Freelook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3 年 12 月 1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保险(投资连接人寿保险)条例 保险法(第 142 章,第 62 节)Rg 4 GN第 S 4961993 号 1994 年修订版(1993 年 12 月 10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保险业(InvestmentLinked Life 10th December 1993 Citation Insurance)规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基金是指根据条例 5 为投资联结人寿保险单设立的任何单独基金;投资联结人寿保险单指提供人寿保险的任何个人保单,其保单价值在任何时候根据当时相关资产的价值而变化。 3. 本条例适用于获管理局授权签发投资连结人寿保险单的任何保险公司。 4. 任何保险人不得签发任何投资联结人寿保险单,除非该保险人已获得管理局签发此类保单的书面批准。 S 6792003 wef 01012004 Application Approval of Authority 独立资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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