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授权再保险公司)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授权前的要求 4 再保险押金 5 授权再保险公司的披露 6 资本报表要求 7 影响授权再保险公司控制的安排 9 申报表、报告和报表的提交和签名 8退货和审计 10 年费 11 授权再保险公司等词语的使用 12 法案的治外法权的不适用 13 为保单的有效性而保留 附表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保险法(第 142 章第 11、14A、36(1)、56A(3) 和 64 条)《保险(授权再保险公司)规例》 Rg 13 GN No. S 6802003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12 月 31 日)2004 年 1 月 1 日引文条例。定义 1. 本条例可称为保险(授权再保险人)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就授权再保险人而言,索赔责任是指授权再保险人的义务,无论是合同义务还是否则,就授权再保险公司根据该法案签发的保单,就一个财政年度内发生的所有索赔(在该财政年度内到期支付的付款除外)进行未来付款,无论这些索赔是否已被向授权再保险公司报告,并包括授权再保险公司在解决这些索赔时预计会产生的费用;就授权再保险人签发的保单所产生的总负债是指根据该法案由授权再保险人签发的保单的索赔责任和保费责任的总和,不扣除再保险;总保费是指未扣除再保险的保费金额;就授权再保险人而言,保费负债指该授权再保险人有义务就该授权再保险人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所投保的保单所产生的所有索偿,不论是合约或其他方式,作出未来付款的义务。该法案,并包括授权再保险公司在管理保单和解决相关索赔时预计会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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