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授权再保险公司)规例上限。 142, RG 13
保险(授权再保险公司)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授权前的要求 4 再保险押金 5 授权再保险公司的披露 6 资本报表要求 7 影响授权再保险公司控制的安排 9 申报表、报告和报表的提交和签名 8退货和审计 10 年费 11 授权再保险公司等词语的使用 12 法案的治外法权的不适用 13 为保单的有效性而保留 附表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保险法(第 142 章,第 8A、11、14A、36(1)、56A(3) 和 64 条)保险(授权再保险公司)条例 Rg 13 GN第 S 6802003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12 月 31 日) 2004 年 1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保险(授权再保险公司)引证规例》。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与授权再保险人有关的索赔责任是指授权再保险人有义务,无论是合同性的还是其他方式的,对在一个期间发生的所有索赔进行未来付款。由授权再保险公司根据该法案签发的保单,无论是否已向授权再保险公司报告,并包括授权再保险公司预期的费用解决这些索赔;就授权再保险人签发的保单所产生的总负债是指根据该法案由授权再保险人签发的保单的索赔责任和保费责任的总和,不扣除再保险;总保费是指未扣除再保险的保费金额;就授权再保险人而言,保费负债指该授权再保险人有义务就该授权再保险人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所投保的保单所产生的所有索偿,不论是合约或其他方式,作出未来付款的义务。该法案,并包括授权再保险公司在管理保单和解决相关索赔时预计会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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