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获授权组织)规例179, RG 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01月31日
商船(授权组织)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授权组织 3 过渡条款 立法历史 商船法(第 179 章,第 116 节) 商船(授权组织)条例 Rg 18 G.N.第 S 3512002 号 2003 年修订版(2003 年 1 月 31 日) 2002 年 8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授权引证组织)规例》。授权组织 2. 处长可根据该法案第 5(1) 条任命任何组织,并授权该组织检验或检查新加坡船舶,并根据该法案第 V 部分签发任何证书,但须符合他认为的条款和条件合身。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过渡性条款 3. 由授权组织根据已撤销的商船(授权组织)条例(Rg 18, 1997 Ed.)或已取消的通知签发的证书与经批准的船舶检验组织有关的 (N 2) 应在证书中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或直至根据法案的规定被取消,就好像本条例没有颁布一样。 G.N. No. S 3512002 立法历史商船(授权组织)条例(第 179 章,RG 18)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商船(授权组织)条例的用户而提供。它不是本条例的一部分。 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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