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上诉)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保险(上诉)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上诉咨询小组秘书 4 上诉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和会议 5 向部长提出上诉的程序 6 上诉咨询委员会听取证人和接纳证据的权力 7 撤回上诉 8 延期9 查询不向公众开放 10 保密 11 上诉咨询委员会的报告 12 上诉咨询委员会的解散 附表 表格 1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2 年 10 月 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保险法(第 142 章,第49J) 保险(上诉)规例 Rg 11 GN第 S 4702002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 2002 年 10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保险(上诉)规例》。引文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上诉咨询委员会是指根据该法第 49G 条组成的上诉咨询委员会;该法第 49H 条;上诉顾问小组是指根据上诉人任命的上诉顾问小组,是指希望根据该法案向部长提出上诉的任何人;决定包括上诉所针对的管理局的任何行动或指示;秘书指根据第 3(1) 条被任命为上诉咨询小组秘书的任何人。上诉咨询小组秘书 3.(1) 部长可任命一名或多名管理局官员或雇员担任上诉咨询小组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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