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务担保保险)条例 1997 S 40/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保险(金融担保保险)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定义 3 当局注册 4 最低资本和评级要求 5 单一和综合风险限制 6 应急准备金 7 货币调整 8 豁免向保单所有人保护基金供款9 附加申报表 S 40 保险法(第 142 章) 1997 年保险(财务担保保险)条例 行使《保险法》第 7(2)、53 和 66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子公司1997 年 2 月 6 日立法补充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创建日期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97 年保险(金融担保保险)条例,并于 6 日起实施1997 年 2 月。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公式为年均值还本付息是指根据其中 A 是被保险人未支付的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数额确定的数额; B 是此类受保义务的数量(假设每项义务代表 1,000 美元的面值); C 是等于 B 乘以此类保险义务期限的年数的金额;待售资本是指由适当协议支持的资本承诺,以实现按需资本;合格抵押品是指 (a) (b) (c) 现金、合格银行签发的信用证、合格公司签发的担保、对合格银行或合格公司的追索权、与合格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协议;政府单位发行的债务的预定现金流量;投资级别的有价证券或其等值证券的市场价值(参考市场利率或由独立第三方确定),在担保义务的付款到期时必须可用于支付担保义务或向财务担保保险人偿还根据相关财务担保保险单支付的任何款项;符合条件的公司、符合条件的银行或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是指 1997 年 2 月 6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的新加坡在线法规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a) 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品)由国际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授予的前 4 名通用字母评级分类或同等评级; (b) 管理局决定的其他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或财务担保保险单是指向保单受益人保证按照义务条款履行财务义务的保单,包括以信托凭证或其他股权证券形式收取预定付款的权利,但不包括信用证由持牌银行发行的履约保证书、忠实保证书及管理局决定的其他类似担保合约;财务保证保险人,指依本法登记,仅限从事发行财务保证保险业务之保险人;政府单位是指地方、地区、国家或超国家政府实体或其任何机构;财务担保保险单项下的净风险敞口是指担保的未付本金,扣除任何合格的抵押品;合格资本应仅包括股东权益(缴足股本、股份溢价储备和留存收益)、待缴资本和第 6 条所述的储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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