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务担保保险)(修订)条例 1999 S 360/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保险(财务担保保险)(修订)条例 1999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条例 2 的修订 3 条例 3 的修订 4 条例 5 的修订 5 条例 6 的修订 6 条例 8 的修订 No. S 360 保险法案(第 142 章)保险(金融担保保险)(修订)条例 1999 为行使《保险法》第 53 和 66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启动 1. 本条例可被引述为 1999 年保险(财务担保保险)(修订)条例,并将于 1999 年 9 月 1 日生效。条例 2 新加坡法规的修订 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8 月 2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2。 《保险(财务担保保险)条例》(Rg 6)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简称为(a) 删除年均偿债定义第 3 行中的“被保险人”一词,代之以“保证”一词; (b) 删除财务保证保险人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财务保证保险人是指根据本法登记并经其登记获准从事发行财务保证保险单业务的保险人; (c) 在政府单位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就财务保证保险单而言,保证未付本金是指由保单保证支付的本金的未偿金额; (d) 删除净风险定义中的金额一词; (e) 删除合格资本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的合格资本是指 (a) (b) 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情况下,股东权益(缴足股本、股份溢价储备和留存收益)公司的资金,以及公司根据第 6 条维持的储备金;或就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而言,公司根据第 6 条规定维持的储备基金和(缴足股东股本、股份溢价储备和留存收益)和公司应征资本; (i) 1999 年 8 月 24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ii) 由公司在其报告中报告的管理局可能认为是合格资本的其他证券和权益在其注册成立的国家或地区向监管机构保险业务提交的最新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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