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交易所期货会员的优惠税率)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优惠税率 4 来自指定交易的增量收入的 5% 税率 5 确定应课税收入 第一附表石油产品 第二附表 交易所 第三附表 交易所第四附表 指定货币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3D 节) 所得税(新加坡交易所期货成员的优惠税率)条例 Rg 16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31 年发布2001 年 5 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GN No. S 4691992 REVISED EDITION 2001 (31st May 2001) 引文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所得税(新加坡交易所期货会员优惠税率)规例,并于 1989 年及以后的课税年度生效年的评估。 1992 年 11 月 20 日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公司期货会员是指新加坡交易所的期货会员,其会员资格属于被称为公司会员的类别或描述;外国投资者的含义与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的收入)条例(Rg 8)中的含义相同;石油产品指附表1中指明的任何产品;相关交易是指 (a) 在 1985 课税年度的基准期内或之后在附表 2 规定的任何交易所进行的金融期货或金条或黄金期货的任何交易,以新加坡元以外的货币计价。在该基准期内或之后,在任何黄金交易所或任何黄金市场与 (i) 金融机构的亚洲货币单位; (ii) 新加坡交易所的另一家期货会员; (iii) (iv) (v) 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常设机构的人;新加坡居民公司在新加坡境外的分支机构;或通过金融机构的亚洲货币单位或 2001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进行此类交易的外国投资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根据第 13C 或 43A 条在任一情况下批准的基金经理法案; (b) 任何以新加坡元以外的货币计价的石油期货交易,包括在 198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在附表 3 规定的任何交易所与 (i) 金融机构的亚洲货币单位进行的石油产品期货交易机构; (ii) 新加坡交易所的另一家期货会员; (iii) (iv) (v) (vi) 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常设机构的人;新加坡居民公司在新加坡境外的分支机构;根据该法案第 43F 条批准的石油贸易公司;或外国投资者,此类交易是通过金融机构的亚洲货币单位或根据法案第 13C 或 43A 条在任一情况下批准的基金经理进行的; (c) (d) 以附表 4 指定的任何货币进行的任何即期交易,且该交易是在 1993 课税年度的基准期内或之后与 (a) 段所述的任何人进行的(i) 至 (v);或任何以新加坡元以外的任何货币进行的即期交易,而该交易是在 1996 课税年度的基准期内或之后与 (a)(i) 至 ( v) 根据相应交易所或市场的规则和法规或惯例和惯例;新交所期货合约是指由新加坡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在期货市场上交易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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