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准信用评级机构的优惠税率)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所得税(经批准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优惠税率)法规 目录 1 引用和开始 2 优惠税率 3 确定应课税收入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3M 节) 所得税(优惠税率)经批准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税收)条例 Rg 2 GN第 S 3941999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1 月 31 日) 引证和生效 1.(1) 本条例可引称为《所得税(经批准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优惠税率)条例》。 (2) 条例 2(a) 和 3 的有效期为 1998 课税年至 2002 课税年。 (3) 条例 2(b) 的有效期为 2000 课税年至 2002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优惠税率 2. 税款应由根据该法案第 43M 条批准的信用评级机构按 10% 的税率缴纳新加坡就 (a) (b) 任何人以任何外币计价的债券、票据、债权证和其他债务证券的发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i) (ii) (iii) (iv) 任何非新加坡居民且非新加坡公民的个人发行以新加坡元计价的债券、票据、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新加坡公民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少于 50% 已发行资本的任何公司;任何政府、州或市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机构;或由两个或多个政府(可能包括新加坡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无论此类所有权或控制权是否与任何其他非政府实体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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