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的资格)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资格 立法历史 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62(4) 节) 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的资格)通知 N 2 G.N.编号 S 4741999 修订版 2001(2001 年 1 月 31 日) 1999 年 11 月 1 日 1. 本通知可称为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资格)通知。引证资格 2. 成功完成由环境部和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环境控制官员培训课程的人可以被聘为环境控制官员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7 日2022 (a) 已获得 (i) (ii) (iii) 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或其他大学或专员认可的高等学府的学位;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或其他大学或高等学府的文凭,专员认为该文凭属于与环境控制官员根据具有至少一年的环境工程、害虫防治、物业管理、环境健康或其他工作经验,而专员认为这些工作与根据该法案由环境控制官员执行的工作有关;或机构接受由成文法设立的理工学院的技术人员文凭或其他教育专员,并在环境工程、害虫防治、物业管理、环境健康或专员认为的其他工作方面至少有 2 年工作经验,与根据该法案由环境控制官员执行的工作相关;或 (b) 已根据《工厂(安全主任的资格和培训)通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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