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注册)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7 上诉 8 注册 9 培训 3 要注册的环境控制官员 4 注册证书的期限和续期 5 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担任环境控制官员6 注册证书的暂停和注销 10 提交现场环境控制计划和现场环境控制报告 11 专员的书面指示 12 终止环境控制官的聘用通知 13 提供设施等 14 环境控制官的报销 15 处罚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立法历史 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113(1) 节) 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人员注册)条例 Rg 2 GN第 S 4691999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1 月 31 日) 1999 年 11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例可引称为《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注册)规例》。 2. 在本规例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实务守则指署长颁布的适用于每一位环境管制主任的实务守则;采用方式聘用或使用任何人的服务,无论是根据服务合同还是其他方式,无论是否有薪水;就建筑工地而言,工程是指 (a) (b) 建筑物、构筑物或道路的竖立、建造、改建、维修或保养;与工程的建造、检查、维修或拆除有关的任何道路或邻近土地的开裂、打开或钻孔; (c) 拆除或疏浚工程;或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d) 任何其他工程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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