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的资格)通知 1999 S 474/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的资格)通知 1999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资格第 S 474 号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的资格)通知 1999 年行使根据《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62(4) 条赋予的权力,环境部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称为 1999 年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资格)通知并将于 1999 年 11 月 1 日开始运作。 资格 2. 成功完成由环境部举办的环境控制官员培训课程并且 (a) 获得 (i )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th e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10 月 2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ii) (iii) 南洋理工大学,或专员可接受的其他大学或高等学府;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或其他大学或高等学府的文凭,专员认为该文凭属于与环境控制官员根据具有至少一年的环境资产管理、环境健康或专员认为与根据该法案由环境控制官员执行的工作相关的工作经验;或工程、虫害防治、机构可接受的技术人员文凭,由依法设立的理工学院或其他教育专员颁发,并在环境工程、虫害防治、物业管理、环境卫生或其他工作方面具有至少 2 年的工作经验,专员的意见,与根据该法案由环境控制官员执行的工作相关;或 (b) 已根据《工厂(安全主任的资格和培训)通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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