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建筑工地噪音控制)(修订)条例 1999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第 3 条修订第 S 71 号《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 环境公共卫生(控制在1999 年建筑工地(修订)条例 为行使《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114 条赋予的权力,环境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被引用为环境公共卫生( 1999 年建筑工地噪音控制)(修订)条例,并将于 1999 年 2 月 22 日实施。第 3 条修正案 2. 《环境公共卫生(建筑工地噪音控制)条例》(Rg 14)第 3 条被修订删除第 (2) 段并代入以下第 (2) 段 就第 (1) 段而言,噪声级读数 sh 1999 年 2 月 22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的所有新加坡法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a),期间为上午 7 点至下午 7 点。 (i) (ii) 如果受影响的建筑物位于建筑工地边界的 50 米范围内,则从建筑工地边界 50 米处采取;如果受影响建筑物距离建筑工地边界超过50米,则距离受影响建筑物外部一米; (b) 晚上 7 点之间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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