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豁免)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豁免 4 指定学校 立法历史 义务教育法(第 51 章,第 4(1) 节) 义务教育(豁免)令 O 1 G.N.第 S 3322002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 2003 年 1 月 1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义务教育(豁免)令》。引文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指定学校指总干事根据第 4 款指定的学校;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在家上学是指父母在学校以外的地方为其子女提供小学教育;国民教育测验是指由政府或在政府主持下为小学教育结束时的义务教育年龄儿童进行的国民教育测验,目的是评估他们在国民教育方面的知识;小学毕业考试是指由政府或在政府主持下为小学教育结束时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进行的小学毕业考试,目的是评估他们是否适合接受中学教育;学校的含义与《教育法》(第 87 章)第 2 条中的含义相同。豁免 法案第 3(1) 条 3. 下列义务教育年龄儿童应免于 (a) 任何因身体或智力残疾而无法上任何国立小学的儿童; (b) 任何接受家庭教育的儿童,须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i) 家庭教育课程经总干事批准; (ii) (iii) 孩子的父母签署了一份声明,其格式由总干事决定,当孩子年满 11 岁时,孩子将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和全国教育测验年及在他年满 15 岁之前;并且总干事始终确信该儿童将达到总干事为小学毕业考试和全国教育测验确定的水平; (c) 任何在指定学校就读的儿童; (d) 考虑到该儿童的利益和福利,总干事认为不适合就读任何国立小学的任何其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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