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972010 于 2010 年 9 月 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97 义务教育法(第 51 章) 2010 年义务教育(豁免)(修正案)令 为行使义务教育法,教育部长特此颁布以下命令,行使引证和启动 1 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 本命令可引称为 2010 年义务教育(豁免)(修订)令,并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订 2. 义务教育(豁免)命令 (O 1) 第 2 段的修订通过在家庭教育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家访是指总干事为检查和评估儿童接受或将接受家庭教育的任何地方(视情况而定)进行的访问在家上学的安排;对第 3 段的修正是对第 3 段的修正。《义务教育(豁免)令》第 3 段中删除第 (b) 段并代之以以下 (b) 任何接受在家上学的儿童,但须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i ) 孩子的家长已以总干事可能要求的形式和方式通知总干事 S 4972010 2 安排和用于在家教育孩子的课程; (ii) 总干事认为孩子的在家上学安排是适当和充分的,并且他已批准孩子的家长提交的在家上学课程; (iii) 孩子的父母以总干事可能确定的形式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孩子将参加孩子年满 11 岁,由总干事决定; (B) 孩子年满 11 周岁且未满 15 周岁时的小学离校及考试、教育测验; (iv) 为孩子提供任何家庭教育的每位家长都具备总干事可能要求的资格; (v) 孩子的父母不拒绝或阻挠任何家访,家访的次数和时间由总干事决定; (vi) 总干事始终对孩子将达到总干事为小学毕业考试和全国教育测验确定的教育成就水平感到满意; (vii) 孩子在小学毕业考试和全国教育测验中的成绩达到总干事在孩子 15 岁之前可能确定的教育水平 3 S 49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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