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税)(豁免)(修订)令 2010 S 182/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2010 年海关(关税)(豁免)(修正案)令 2010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附表修订 182 海关法(第 70 章)关税(关税)(豁免)(修正案)令根据《海关法》第 13(1)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0 年海关(关税)(豁免)(修订)令,并将于于 2010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修订附表 2。修订海关(关税)(豁免)令 (O 5) 附表第 I 部分,删除第 22 项并代以以下第 22 项。未满 18 岁或 18 岁以下的旅客 下列数量的葡萄酒、烈酒或啤酒 (1) 每种不超过一升的葡萄酒、烈酒或啤酒; (a) 这些酒是供他个人消费的,并且如果他拥有的数量(包括从根据适用法令获得许可的免税店购买的酒)超过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中 2010 年 4 月 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4 日,马来西亚。 (2) 葡萄酒和啤酒的数量分别不超过 2 升和 1 升;或 (3) 啤酒的数量不是葡萄酒,分别超过 2 升和 1 升。第(3)栏允许的数量,他应对超出部分缴纳关税; (b) 酒类不得属于该法第 38 条绝对禁止进口的类别; (c) 他应让适当的海关官员确信,他在抵达新加坡之前有超过 48 小时的时间不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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