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海关(关税)(豁免)(修正案)令 2009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附表第 S 140 号海关法(第 70 章)关税(关税)(豁免)(修正案)修正案的目录根据《海关法》第 13(1)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9 年海关(关税)(豁免)(修订)命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9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2. 对海关(关税)(豁免)令 (O 5) 附表第 I 部分进行修订,在第 43 项之后插入附表 44 的以下修订项。参展商。每个标签每天不超过 2.25 升的葡萄酒,其中包含在任何数量的任何其他瓶子的任何容器中,葡萄酒或葡萄酒 (a) 葡萄酒由企业代表在经批准的葡萄酒展览活动中用于该目的总干事,如果进口数量超过会议抽样或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4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两者的组合。 .第(3)栏允许的数量,参展商应对超出部分缴纳关税; (b) 葡萄酒的取样是在总干事批准的地点进行; (c) 葡萄酒不得属于该法第 38 条绝对禁止的类别; (d) 如果任何瓶装或其他容器中的任何葡萄酒在当地出售、处置或转移,或用于 (a) 段所述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则该进口税应在就该瓶或其他容器(视属何情况而定)内原本盛装的所有葡萄酒而言; (e) 参展商应保存记录,该记录应向海关官员开放以供检查,显示所有带入批准或会议活动的批准场地的葡萄酒的详细信息及其使用和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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