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厂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厂法》(第 307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兽医当局的任命 4 主管可以许可屠宰场 5 提供屠宰场的权力 6 禁止在政府或许可屠宰场以外的地方屠宰 10 特殊许可动物不能被带到屠宰场 7 拒绝屠宰的权力 8 关于标记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9 在其他地方屠宰的特别许可证 11 肉类加工厂的许可证 12 关闭肉类加工厂的权力 13 兽医当局的权力 14 规则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出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立法历史 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工厂法(第 307 章)(1965 年第 7 号原颁布法)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屠宰场和肉类控制和许可法加工厂及其附带事项。 1965 年 11 月 5 日 简称 解释 1. 本法可称为《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厂法》。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主任的含义与《动物和鸟类法》第 1 章中的含义相同。 7;肉类是指用作人类食物的任何动物或鸟类的可食用部分,包括牛、羊、山羊、猪、野猪、鸟类和兔子的骨头、内脏、香肠和其他肉类制品,无论是新鲜的、冷藏的、冷冻的、腌制的、盐渍、烟熏、干燥、煮熟或罐装;肉类加工厂是指肉类加工或用于生产任何加工肉制品的地方,或加工和使用肉类的地方;兽医当局指署长、初级生产部副署长以及署长根据第 3 条书面委任为兽医当局的任何人;加工是指为商业目的进行的罐装、烹饪、腌制、熏制、脱水、冷藏、冷冻或以其他方式制备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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