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宪章(第三债务人诉讼)规则 1997 S 178/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妇女宪章(第三债务人诉讼)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第三债务人命令的申请 4 法院在第三债务人诉讼程序中的权力 5 第三债务人命令的性质 6 送达和表明原因的命令的效力 7 送达方式 8担保人没有出现或出现责任纠纷 9 担保人的责任纠纷 10 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 11 绝对命令送达等 12 第三人的索赔 13 申请人居住在预定领土之外 14 解除担保人 15 法庭上的钱 16 表格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4 Apr 1997 PDF created date on 26 Feb 2022 17 Nonapplicability of Order 49 of Court Rules THE SCHEDULE Forms No. S 178 WOMENS CHARTER (CHAPTER 353) WOMENS CHARTER (GARNISHEE PROCEEDINGS) RULES 1997 In行使《妇女宪章》第 180(1)条赋予的权力,社区发展部长特此采用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7 年妇女宪章(第三债务人诉讼)规则,自 199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申请人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申请第三债务人命令;就第三债人诉讼或第 15 条规定的诉讼而言,被告是指未能支付赡养令要求支付的一笔或多笔款项的人; garnishee 是指在管辖范围内且应向被告支付或应计款项的人; garnishee order 指根据该法案第 63(1)(c) 条作出的命令;担保人诉讼程序是指申请担保人令的诉讼程序,包括因该申请而产生或附带的诉讼程序;赡养令与法案第 73 条的含义相同;司法常务官是指 1997 年 4 月 4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a) (b) 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或高等法院助理司法常务官高等法院;以及在区域法院或治安法院进行的所有案件中,初级法院的司法常务官或副司法常务官;附表领土与《外汇管制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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