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662014 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66 号妇女宪章(第 353 章) 妇女宪章(GARNISHEE 诉讼)(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4 年 为行使《妇女宪章》第 180(1) 条赋予的权力,社会和家庭发展部长特此作出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4 年妇女宪章(第三轮债务人诉讼)(第 2 号修正案)规则,并将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正 2. 妇女规则第 2 条章程(第三债务人诉讼)规则 (R 6)(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删除注册官定义的 (b) 段并代以以下 (b) 段注册官、副注册官或在高等法院的家庭庭或家庭法庭进行诉讼的所有案件中,担任家庭司法法庭的助理书记官长;修订第 3 条 3. 修订主要规则第 3(2) 条,删除区域法院或治安法院,代以家事法庭。 S 6662014 2 修订附表 4。修订主要规则的附表 (a) 删除表格 1 标题中的 HIGH COURTSTATE COURTS 字样,代之以 HIGH COURTAMILY JUSTICE COURTS 字样; (b) 删除表格 1 和表格 2 中的 High CourtState Courts 字样,并在每个案例中代入 High CourtFamily Justice Courts 字样; (c) 在表格 1 和 2 的末尾插入以下脚注,在不适用的地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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