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宪章(婚姻登记)(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1 S 498/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4982011 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98 妇女宪章(第 353 章) 妇女宪章(婚姻登记)(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1 年行使《妇女宪章》第 180(1) 条赋予的权力,MG (NS)国家,由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负责,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以引用为 2011 年妇女宪章(婚姻登记)(第 2 号修正案)规则和将于 2011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 新规则 1A 和 1B 2. 修订《妇女宪章(婚姻登记)规则》(R 3),在规则 1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 1A 法案第 17A 节规定的人员.(1) 就该法第 17A(1) 条而言,必须参加婚姻准备计划的规定类别的人是 (a) 拟结婚的每一方,其中 (i) 任何一方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ii) 任何一方未满 18 岁; (b) 拟结婚的每一方,如果 (i) 任何一方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ii) 任何一方均未满 18 岁,但双方均未满 21 岁,S 4982011 2 除非预定婚姻的一方患有第 (2) 款规定的任何疾病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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