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印花税(婚姻诉讼)减免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因婚姻诉讼而免除转让税 4 因婚姻诉讼而获得财产的人免除卖方税 5 汇出金额 6 命令不损害其他命令 附表 S 21 印花税法(第 312 章) 1997 年印花税(婚姻诉讼)减免令 为行使印花税法第 75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文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称为印花税(婚姻诉讼)减免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1 月 24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1997 年命令,应被视为已于 15 日生效1996 年 5 月。 定义 2.(1)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为已婚子女e 或前婚姻包括婚姻或前婚姻的继子女以及在该婚姻或前婚姻期间根据任何与收养有关的成文法收养的孩子;前配偶,就婚姻被取消的人而言,指前婚姻的另一方;建屋局单位是指根据《住房和发展法》婚姻诉讼程序(第 129 章)第 IV 部分出售的单位; (a) 根据穆斯林法律办理离婚证的程序; (b) 根据《妇女宪章》(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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