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规划(开发费用豁免)(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新规则 9 No. S 581 1998 年规划法案(1998 年第 3 号法案) 规划(开发费用豁免)(修正案)规则 1998在 1998 年规划法第 40 条赋予的权力中,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8 年规划(开发费用豁免)(修订)规则,并将生效1998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 新规则 9 2. 规划(开发费用豁免)规则 (R 6) 进行了修订,在规则 8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即对不能细分的有地住宅开发中的住宅的豁免 9 .(1) 根据该法第 35 条,任何人应免除为任何规划许可或保护区授权的土地的后续开发支付任何开发费用的责任1998 年 12 月 1 日或之后根据《新加坡法规》第 14(4) 条在线授予的许可 1998 年 11 月 30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现有住宅,是指在一块或多块土地上建造的两座或多座住宅之一,根据主管当局颁布的现行相关细分指南,不能根据住宅的边界(连同其宅邸)进行细分1998 年 12 月 1 日或之后; (b) (c) 建造一栋住宅以取代现有住宅,该住宅是在一块或多块土地上建造的两座或多座住宅之一,不能根据住宅的边界(连同其宅邸)进行细分根据主管当局于 1998 年 12 月 1 日或之后生效的相关细分指南;或在以前由住宅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单个住宅,该住宅是在一块或多块土地上建造的两座或多座住宅之一,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根据住宅的边界(连同其宅邸)进行细分主管当局于 1998 年 12 月 1 日或以后生效的分区指南,在申请规划许可或保护许可或对其进行修改时,该指南已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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