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开发费用 - 豁免)(修订)规则 2007 S 194/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规划(开发费用豁免)(修订) 2007 年规则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规则 10 和新规则 10A No. S 194 规划法案(第 232 章) 规划(开发费用豁免)(修正)规则 2007 为行使《规划法》第 40(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规划(开发费用豁免)(修正案) 2007 年规则并将于 2007 年 5 月 7 日开始实施。删除和替换规则 10 和新规则 10A 2. 删除规划(开发费用豁免)规则 (R 6) 规则 10,并以下列规则代替10.(1) 在符合第 (2) 款的情况下,根据该法第 35 条,任何人应免除为以下土地开发支付任何开发费用的责任d 于 2001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授权 (a) 为现有住宅增加住宅楼面面积 在线新加坡法规 2007 年 5 月 7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在该地块上没有建造其他住宅的土地; (b) 在一块或多块土地上建造一个单独的住宅,并且 (i) 在申请开发的规划许可或保护许可时存在一个或多个住宅,并且这些现有的住宅或住宅是被拆除; (ii) 在第 (i) 项所述的申请之前的任何时间已经存在一个或多个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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