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公司税收减免)规则 1999 S 492/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1999 年所得税(公司税收减免)规则 目录颁布公式 1 引文 2 定义 3 新加坡股息应付税款的计算 4 某些股息的豁免 No. S 492 INCOME TAX ACT(第 134 章) 所得税(税收减免)对公司而言)规则 1999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7 条和第 92(4)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1. 本规则可称为所得税(减免公司) 1999 年引用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应课税优惠收入是指按 10% 的优惠税率或第 13H、43A、43C 条规定的其他优惠税率征税的应课税收入(不包括根据该法案第 26(3A) 条确定的收入,分配给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11 月 9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受该法第 43C)、43D、43E、43F、43G、43H、43I、43J、43K、43L、43M、43N 或 43O 或第 19B 或 19J 条规定的优惠税率约束的公司《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 3 章) 86);应课税正常收入是指应按 26% 税率征税的收入;新加坡股息是指根据该法第 44 条从新加坡扣除税款的任何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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