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最低加成计划)条例 2000 S 610/200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
2000 年中央公积金(最低加成计划)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2 应用 3 定义 1 引用和开始 4 经批准的银行或经批准的年金 5 在经批准的银行存款 6 购买经批准的年金 7 从经批准的银行提款 8 从经批准的年金中提取9 终止在批准银行的账户或退还批准的年金 10 会员死亡 11 名义出生日期 12 违反规定 附表 由会员提取或支付给会员的金额 S 610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法律补充2000 年 12 月 29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2000 年中央公积金(最低加成计划)条例 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na)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并开始实施1. 本条例可引称为《2000 年中央公积金(最低加成计划)条例》,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达到申请年龄的基金成员55 岁。定义 3. 在本条例中,就任何成员而言,附加金额是指成员根据第 15 条第 2 款 (a) 项有权提取的成员信用额度的余额或余额的任何部分, (3) 或 (4) 款后拨出最低金额;核准年金指由委员会根据第 4 条核准的保险人的任何年金;认可银行指董事会根据第 4 条批准的任何银行;银行的含义与《银行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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