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股权资本市场中介的优惠税率)条例 2003 S 638/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所得税(股权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优惠税率)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定义 3 股权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获得的收入的 10% 的优惠税率 4 由以下机构获得的收入的 5% 的优惠税率股权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5 确定应课税收入 6 撤销和视为批准 No. S 638 所得税法(第 134 章) 2003 年所得税(股权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优惠税率)条例 行使由《所得税法》第 43A 条,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所得税(新加坡法规的优惠税率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2003 年股权资本市场中介条例》,适用于2003 课税年度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定义 2. 在本条例中,股权资本市场中介是指 (a) (b) 拥有亚洲货币单位的金融机构;或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以进行证券交易的公司,或根据该法获豁免持有此类执照的公司,该执照已获批准或被视为已获批准的期限不超过根据该法令第 43A 条,5 年;外国投资者 (a) 就个人而言,指既不是新加坡公民也不是新加坡居民的个人,并且是 (i) 在 2002 年 5 月 3 日之前由根据第 13C 条批准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的实益拥有人(a) 紧接 2002 年 5 月 3 日之前生效的法案或法案第 43A(1)(b) 条; (ii) 在 2002 年 5 月 3 日或之后由新加坡的任何基金经理管理; (b) (c) 就公司而言,指非新加坡居民的公司,其已发行股本的不超过 20%(不包括指定人士直接拥有的总百分比)由以下人士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居民;就信托基金而言,指由非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的基金价值不超过 20%(不包括指定人士直接持有的总百分比)的信托基金(a)或(b)段提述的;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证券的公开发行,该公司的股票或股份以前未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连同这些证券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包括此类公司的证券上市关于新加坡交易所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作为介绍;非居民是指不在新加坡居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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