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商品和服务税(国际服务)(修订)令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第 5 段 3 新附表第 S 317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 商品和服务税(国际服务) )(修订)2003 年法令 为行使《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21 (3)(r) 和 86(1)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引述为 2003 年商品及服务税(国际服务)(修订)令,并于 2003 年 7 月 1 日生效。新的第 5 段规定条件 2. 商品及服务税(国际服务)令 (O 1) 是通过在第 4 段之后插入以下第 5 段进行修改。附表 4 中规定的条件是为本法第 21(3)(r) 条的目的而规定的。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7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新附表四 3. 商品和服务税(国际服务)令进行修订,在附表三之后插入以下附表四规定条件 第 5 段 1. 在本附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国公司是指既不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也不是在新加坡居住的公司,并且 (a) 如果该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 50 人,则其全部已发行资本是实益的由既不是新加坡公民也不是新加坡居民的人直接或间接拥有; (b) 如果公司拥有超过 50 名股东,不少于 95% 的已发行资本由非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新加坡居民的含义与所得税法第 2 条(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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