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912012 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91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2012 年商品和服务税(国际服务)(修正案)令》在行使《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21(3)(h) 条赋予的权力时,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商品和服务税(国际服务)(修订)命令,并将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生效。第一附表 2 的修订。修改商品和服务税(国际服务)令 (O 1) 附表第一,删除第 1、2 和 3 项并代以以下第 1 项。以下金融服务 (a) 保险(而非再保险)在垫款或授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风险; (b) 就任何信用证的付款提供通知、确认、转让、承兑、托收、议付或赔偿; (c) 任何汇票的托收、背书或贴现或应收账款的保理,只要金融服务与 (i) 在新加坡以外的货物出口直接相关; (ii) 涉及将货物从新加坡以外的地方转移到新加坡以外的另一个地方的货物供应。 G.N.编号 S 6752008; S 3922009; S 6282009; S 6932011 S 4912012 2 2012 年 10 月 1 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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