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932011 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6 时 30 分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693 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2011 年商品和服务税(国际服务)(修正案)令》行使商品和服务第 21(3)(p) 和 (y) 条以及 21C 条赋予的权力税法,财政部长特此做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1 年商品和服务税(国际服务)(修订)命令,并将于 2012 年 1 月 1 日生效。新的第 10 段2. 商品和服务税(国际服务)命令 (O 1)(在本命令中称为主命令)进行了修订,在第 9 段之后插入以下段落专门仓库计划 10.(1) 附表 9 第 I 部分中规定的服务是为本法案第 21(3)(y) 条的目的而规定的。 (2) 附表 9 第 II 部分规定的货物是为本法案第 21(3)(y) 和 21C 条的目的而规定的。 S 6932011 2 附表 6 的修订 3. 主要命令的附表 6 修改为删除第 1 段并代以以下第 1 段。船; (b) 船舶的任何部件或部件被拆除进行修理和 (i) 重新安装在船上,或作为备件返回船上; (ii) 交付给 (A) 位于新加坡的造船厂; (B) 法规 (Rg 1) 的商品和服务税(一般)106A 中提及的经批准的海运客户; (c) 船舶的任何部件或部件通过更换相同的部件或部件而被拆除和修理,相同的部件或部件 (i) 安装在船上,或作为备件带上船; (ii) 交付给 (A) 位于新加坡的造船厂; (B) 法规中商品和服务税(一般)106A 中提及的经批准的海运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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