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信息、通讯和艺术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3 S 245/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3 年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附表 法定机构 主题 No. S 245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3 年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的职责 根据《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1 款,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新加坡,总理已指示李文扬博士自 2003 年 5 月 12 日起负责附表所列的部门和主题,并指定他为信息、通讯和艺术。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3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的职责)通知。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5 月 1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5 日2022 年取消 3. 2001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的职责)通知(GN No. S 6382001)被取消。附表 法定机构 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新加坡媒体发展局。国家艺术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国家图书馆委员会。古迹保护委员会。主题信息政府运动。政府出版物。政府公共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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