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信息、通讯和艺术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6 年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附表 部门 法定机构 主题 No. S 31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6 年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的职责 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1 款,特此通知一般信息, 总理已指示李文扬博士自 2006 年 5 月 30 日起负责附表所列的部门和主题,并指定他为信息、通讯部长和艺术。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的责任)通知。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6 月 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4 日2022 年取消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4 年(GN No. S 5412004)被取消。附表部门法定机构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新加坡媒体发展局。国家艺术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国家图书馆委员会。古迹保护委员会。主题信息政府运动。政府出版物。政府公共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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